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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02.06 | 实施日期: | 2017.02.06(实施五年) | ||
| 发布机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否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戈谢病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含)以上,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认定符合规定保障病种和特定药品适应症的本市户籍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享受医疗救助、优抚补助的参保患者,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 规范准入管理。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临床诊断标准和特定药品适应症的参保患者实行登记管理。参保患者持有关证件和诊断材料到指定治疗医院进行初审,并经商保经办机构确认后予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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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参保患者在指定治疗医院治疗规定保障病种,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报销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实行单独记账管理,不设报销起付线,不纳入门诊或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用药范围”服务管理形式。指定治疗医院范围从全市具备相应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遴选。责任医师由指定治疗医院负责确定,并报商保经办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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