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
铜人社〔2011〕252号
安徽省
铜陵市
其他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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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1.01.01 实施日期: 2011.01.01
发布机构: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其他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罕见病患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组织医疗卫生专家按有关规定对罕见病进行鉴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患者个人或监护人提出罕见病认定申请,填写《铜陵市罕见病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包括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病程记录、病理报告、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检验资料。

(一)门诊发生医疗费用比照住院费用处理。
(二)患者必须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范围的药品,比照乙类药品使用规定执行。
(三)确需转外地治疗的,所发生费用比照在本市治疗所发生费用处理。

罕见病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所发生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特大医疗费用统筹规定处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特大医疗统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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