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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01.01 | 实施日期: | 2017.01.01 |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莆田市财政局 | 身份对象: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否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戈谢病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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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大于2000元时,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小于或等于2000元时,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参照三级医院住院报销待遇,即年度起付线为500元,起付线以上部份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全市6个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7个便民服务中心及15个驻医院的医保服务站均可受理城乡居民医疗报销业务,各参保人员可根据居住地就近选择报销地点。 1.由医院填写盖章的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医院盖章的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有代办,代办人要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两张 6.申请辅助生殖技术需另提供计生证明 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原则上在市内只能申报两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类门诊部)。其他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从医保经办机构审批之日起生效,审批之日起门诊费用方可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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