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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20.03.27 | 实施日期: | 2020/4/1 | ||
| 发布机构: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否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罕见病目录》病种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根据《办法》第五条,申请成为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的居民或父母一方获得本市户籍满5年且未满5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 二是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罕见病目录》中的罕见病; 三是当年治疗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后,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50%; 四是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疗; 五是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的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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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罕见病医疗救助对象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治罕见病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由户籍所在区医保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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