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通过日期: | 2018.09.18 | 实施日期: | 2018.10.18(实施五年) |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城乡经济困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否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戈谢病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资产总值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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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实行“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发生的费用,属于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记帐,定期汇总后向市民政部门申报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账付清。 未获“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的《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 (四)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有价证券、房产情况材料。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补充提交《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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