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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07.12 | 实施日期: | 2018.08.15(实施三年) | ||
| 发布机构: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城乡经济困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否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戈谢病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
|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 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戈谢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和自费购买治疗药物费用、住院治疗自负医疗费,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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