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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02.04 | 实施日期: | 2017.02.04 | ||
| 发布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 身份对象: | 特困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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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协助特困人员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治疗,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 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及时送医治疗,需要住院陪护的,住院陪护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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