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06.08 | 实施日期: | 2017.06.08(实施五年) | ||
| 发布机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戈谢病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一)疾病诊断。参保患者应到定点医院选择责任医师进行疾病诊断,责任医师应认定是否符合特定药品适应症。对于符合疾病诊断和特定药品适应症参保患者,填写《天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就医登记表》(附件3),由责任医师签字确认后,交定点医院医保部门盖章。 (二)资格审核。参保患者在完成疾病诊断和特定药品适应症认定后,到市重疾保险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进行资格申报。具体材料如下: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天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就医登记表》; 3.近期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4.疾病诊断检查材料复印件。疾病诊断检查材料指基因检测、影像学检测、病理检测、组织检测的报告。 市重疾保险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在接到参保患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后,通过查询医疗保险征缴系统,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患者是否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 (三)复查评估。参保患者自确认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次日起,应按期在本人责任医师处申请复查评估,并填写《天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复查评估表》(附件4),由责任医师签字和定点医院医保部门盖章确认后,交市重疾保险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备案。 参保患者逾期一个月(30日)未做评估或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中止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待遇;待办理复查评估后,从复查评估合格次日起,重新享受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待遇。 |
||||
|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保障病种定点服务医院和定点服务药店就医取药。 责任医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病种责任医师签字及签章,用于报销审核使用。 参保患者可在定点医院取药,或凭责任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手写处方需加盖定点医院医保部门公章)到定点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或非责任医师开具处方所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定点医院应实行药品拆零销售,建立特定药品进销存台账,完整保存购销凭证,详细记录参保患者购药情况。定点药店应实行扫码销售,运用人脸识别系统,加强实名就医管理。 参保患者发生特定药品医药费用后,应于每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医药费用票据及其相关材料统一交至市重疾保险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具体材料如下: 1.天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卡或结算存折复印件; 4.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如在定点医院购药,需提供定点医院机打特定药品处方;如在定点药店购药,需提供责任医师开具的特定药品外购处方,手写处方还需加盖定点医院医保部门公章; 5.特定药品费用票据原件; 6.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书。 市重疾保险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在收到参保患者费用报销申请之日起,通过查询医疗保险支付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对于符合条件,应自参保人员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费用划拨至参保患者指定代发银行账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书面告知。 异地居住就医参保患者,应在就医地选择一家经中华慈善总会援助项目官网公示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两名医师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同时为定点药店)和责任医师,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