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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8.05.10 | 实施日期: | 2018.06.01 | ||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全省城乡医保参保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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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1.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城乡参保居民入院时向医院提交参保证明、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出院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由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由扶贫部门提供。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报销还需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处方及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保门诊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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