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湘医保发〔2019〕22号
湖南省
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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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9.09.05 实施日期: 2019.10.01(实施五年)
发布机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各市州上一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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