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19〕26号
吉林省
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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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9.11.27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全省城乡基本医保参保居民。


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65元。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起付线或补偿基数,下同)统一为10000元。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0元。

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段递增,分段支付标准参照2019年大病保险分段标准执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万元。


对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具体支付标准参照2019年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万元。


其中,脱贫攻坚期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取消当年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受益水平。


定点医院选择。

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出院进行费用结算时,要实现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费用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无需“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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