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苏医保发〔2019〕103号
江苏省
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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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9.11.26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厅等6部门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所有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应参保(合)人员,即所有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由各设区市以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起付标准以上,按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应达到60%以上,合规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实行大病保险精准支付,将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以上,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到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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