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大政办发〔2019〕67号
辽宁省
大连市
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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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9.09.29 实施日期: 2020.01.01
发布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建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一)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

  (二)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65%;

  (三)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均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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