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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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9.11.25 | 实施日期: | 2019.11.25(实施五年) | ||
| 发布机构: |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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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贫困人口在此基础上降低50%),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出部分给予报销。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总体支付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分段支付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投标确定。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每个分段费用段的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5%,分段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6%。支付比例应随筹资和管理能力的提升逐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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