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通过日期: | 2019.01.31 | 实施日期: | 2019.02.01(实施二年) | ||
| 发布机构: | 合肥市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停理体钊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财政局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其它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合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门诊特殊病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申报。参保人员携带相关病例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病例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证明)、 与鉴定标准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和药品发票单据等, 同时,参保人员需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年审)表》并选择1家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鉴定。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医疗专家,按特殊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门诊特殊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 报、 鉴定, 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 (三)确认。申请特殊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合肥医疗保障网或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鉴定结果。符合鉴定标准的,发放《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申请人自发卡之日起享受特殊 病门诊待遇;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的,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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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医院住院标准执行, 一个年度执行一次起付标准。使 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按照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先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参保人员自发卡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12个月的, 根据剩余月数确定相应的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同时患多种特殊病的, 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 按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 其中: 同时患有高血压、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 脑出血(脑梗死)两种 及以上的, 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 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不得重复享受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保待遇。 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 (或身份证)、 《特殊病门诊治疗卡》,在选择的协议医疗机构 进行门诊治疗。 门诊特殊病就医实行协议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 人员根据特殊病门诊治疗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选择1家协 议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定点,1个年度内可以变更1次。纳入恶性肿瘤特殊病门诊管理的参保人员, 可根据用药需要再选 择一家谈判药品协议药店作为定点服务机构。特殊病门诊治疗协 议医药机构名单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布。办理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暂住人员可选择备案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特殊 病门诊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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