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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12.06 | 实施日期: | 2018.01.01 |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
|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建立健全大病精准救助机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贫困人群的重特大疾病风险。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减轻贫困人群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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