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2019〕5号
河南省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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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9.09.24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身份对象: 城乡经济困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每季度首月10日前,由县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扶贫、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核准当期新认定的稳定脱贫人员(以下简称“退出人员”)以及新增的已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新增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同时,县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新增人员身份标识,在“保障类别”中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户籍类型以及脱贫状态。新增人员在扶贫部门核定身份后享受当年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倾斜政策,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报销。退出人员在“保障类别”中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标识,如果退出人员同时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等其他类别困难群众的,则需将其“保障类别”修改为相应类型;如果退出人员仅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类别的,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倾斜政策,但已发生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可继续通过系统报销。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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