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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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5.10.21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城乡经济困难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除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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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加强“参保”“参合”资助。规范门诊救助。完善住院救助。巩固大病关怀救助。探索其他形式的救助。详见政策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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