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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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9.05.16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是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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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各市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建立大额医药费用门诊和罕见疾病门诊报销制度。 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15—20万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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