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通过日期: | 实施日期: | 2020.01.01(实施三年) | |||
| 发布机构: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是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城乡居民根据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公告,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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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困难群体参保享受政府补贴的参保城乡居民。各相关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将符合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名单,于每年 8 月前提供给所在地医保行政部门,经医保行政部门确认后,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予以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 10% 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 10% 。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 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50 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患者年度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更详细规定可参见政策文本) 参保城乡居民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医疗卡/证)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时,应对其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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