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黑医保发〔2019〕37号
黑龙江省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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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含学生、儿童)人均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暂定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实行二档缴费的地市,要按照要求在2020年实行档缴费。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2019 年,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统一确定为每人每年 70 元, 起付线统一确定为 1.2 万元, 报销比例为 60%,封顶线为 30 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为 6000 元(低于该标准的可暂不做调整) ,报销比例为 65%, 不设封顶线。

原则上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医保三项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起付标准以内费用、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三项目录及医用耗材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合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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