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宁政规发〔2019〕4号
宁夏自治区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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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分档次,统一确定为每人每年280元。对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个人不缴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个人缴费30元,三级中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4元。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13万元。新调整待遇政策新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管理,不设起付线,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6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报销比例为7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仍为500元,除肾透析、苯丙酮尿症外,其他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0%。肾透析按原政策中的三档参保人员报销政策报销,苯丙酮尿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5%,剩余35%纳入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住院费用保障中起付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确定为90%、83%、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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