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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6.12.27 | 实施日期: | 2017.02.01-2021.12.31 |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特困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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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并承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的护理标准,经基本保险承担后,剩余部分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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