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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08.21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特困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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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提供疾病治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特困人员疾病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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