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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民政厅 | 身份对象: | 特困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可纳入低保范围。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而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是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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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另对重病患者本人可增发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不超过全额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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