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工作的意见
鄂民政规〔2015〕3号
湖北省
特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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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5.08.11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民政厅 身份对象: 特困人员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重点救助对象是按《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其中:

     (一)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三)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当地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是指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

       重点救助对象还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获得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重点救助标准是指在对重点救助对象家庭享受低保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0%按月增发的补助金额。其中,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上学的未成年人、一户中的多个(2个或2个以上)重度残疾人和上年度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重病患者,要加大救助力度,适当提高重点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同时具备上述多种困难情况的,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对于原有的农村低保特别救助家庭实行重点救助后,其家庭补助水平应不低于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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