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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6.10.20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特困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 ” 三无“人员,转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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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提供疾病治疗。 将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 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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