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6〕26号
山东省
特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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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6.10.26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身份对象: 特困人员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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