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分享
|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01.24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特困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
||||
|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开展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工作,减轻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