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7〕1号
贵州省
特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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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7.02.10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 身份对象: 特困人员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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