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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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7.05.09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身份对象: | 特困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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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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