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青政〔2016〕91号
青海省
特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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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身份对象: 特困人员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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