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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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6.08.23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身份对象: | 特困人员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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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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