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15号
北京市
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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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9.06.10 实施日期: 2019.01.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身份对象: 城乡经济困难人员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执行住院押金减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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