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庞贝氏症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70号
天津市
庞贝病/庞贝氏病/糖原累积病II型
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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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8.09.04 实施日期: 2018.10.01(实施两年)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注射用阿糖苷酶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庞贝病/庞贝氏病/糖原累积病II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含)以上,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指定治疗医院确诊的本市户籍庞贝氏症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不满3周岁的参保患者,须从出生后在我市连续参保缴费。     

享受医疗救助、优抚补助的,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

参保患者到指定治疗医院进行诊断,由责医师填写《天津市庞贝氏症参保患者就医登记表》(附件1),经承办商保公司审核合格后,纳入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用药评估,并填写《天津市庞贝氏症参保患者复查评估表》(附件2)。不按时评估或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特定药品报销待遇。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参保患者到指定治疗医院进行诊断,由责医师填写《天津市庞贝氏症参保患者就医登记表》(附件1),经承办商保公司审核合格后,纳入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用药评估,并填写《天津市庞贝氏症参保患者复查评估表》(附件2)。不按时评估或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特定药品报销待遇。

将庞贝氏症临床治疗所必须的特定药品注射用阿糖苷酶α(商品名:美而赞)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保患者因病治疗所发生的注射用阿糖苷酶α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按月分段报销,月治疗用量在5瓶(含)以内的报销70%,6至10瓶(含)的报销60%,11至15瓶(含)的报销50%,月用药量在15瓶以上的部分不再报销。     

经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的特定药品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等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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