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安徽省
铜陵市
其他
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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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3 实施日期: 2014.01.01
发布机构: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身份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其他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一)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种,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同时提交单位、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近一年的医疗机构病历和检查检验资料等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病种的病历资料),报送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医疗专家每半年鉴定一次。经鉴定合格的发放《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证》,作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凭证,从鉴定合格的次月起享受补助待遇。
(三)慢性病种实行享受期制度,对享受期满病情仍未好转的,应重新申请。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一)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是指该慢性病治疗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且必须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超出上述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承担。

二类慢性病病种不实行最高限额补助,依据该病种规定政策享受待遇。
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就医:所发生费用按照《关于我市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铜人社[2011]252号)规定报销。
(一)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慢性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凭慢性病种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慢性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和超过最高补助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应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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