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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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3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
| 发布机构: |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其他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一)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种,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同时提交单位、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近一年的医疗机构病历和检查检验资料等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病种的病历资料),报送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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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一)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是指该慢性病治疗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且必须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超出上述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承担。 二类慢性病病种不实行最高限额补助,依据该病种规定政策享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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