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部分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衔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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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19 | 实施日期: | 2019 |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身份对象: | 城乡经济困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低收入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其中民政部门负责确认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信息,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信息,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家庭信息,参考年度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其中的重病患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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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通知》还对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辖区上述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根据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授权,通过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其家庭财产状况并出具核对报告,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入户调查、组织公示,将核查结果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结果,对上述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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