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通过日期: | 2019.12.31 | 实施日期: | 2019.12.31(实施五年) | ||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身份对象: | 城乡经济困难居民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办理对象: 下列困难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 (一)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有效证件的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由残联认定的,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四)由公安机关认定的,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五)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六)由教育部门认定的,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困难群众以外的下列其他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其他人员医疗救助待遇: (一)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二)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四)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五)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 具体办理条件和流程详见政策源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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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在一个医疗救助年度内,对困难群众住院、指定单病种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累计最高救助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二)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三)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标准的费用以及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下同),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元,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二)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三)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 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 其他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救助和报销规定详见政策源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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