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琼府办〔2016〕299号
海南省
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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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6.12.07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身份对象: 城乡经济困难居民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一)重点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
1.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类人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范围的按40%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签署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协议,明确“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时限、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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