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扶贫工作的若干措施
桂医保发〔2019〕14号
广西自治区
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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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19.05.09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身份对象: 城乡经济困难人员
药品目录及名称: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及时结算的方式,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出院结算时只需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门诊医疗费用总额20%。
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应占总费用的90%以上,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属特殊病例无法达到规定比例,超出部分要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由医疗机构报当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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