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保
浙江省
宁波市
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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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实施日期: 2020.09.10
发布机构: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重大疾病限制: 保险生效前已患有5类重大既往症的,因这些疾病产生的费用不予赔付(住院自费和15种高额药品都不赔付)。
药品目录及名称: 健康告知:
保费(元/年): 59元/年(49周岁及以下),139元/年(50周岁及以上) 免赔额: 2万
报销封顶线: 100万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一)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按基本医保规定属于自费的医疗费用,在扣除2万元年度免赔额后按70%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自费药品费累计给付金额50万元时,不再对药品费进行赔付;当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按宁波市基本医保相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而自行转外地就医,保险公司给付比例按20%执行。

(二)15种高额外购药品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需使用本产品指定的15种高额外购药品之一,并在指定药店购买该药品的,保险公司按照该药品费用在扣除2万元年度免赔额后按70%比例给付保险金。

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更多详情请参阅微信公众号“宁波市民保”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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