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普惠保
全国通用
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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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实施日期: 2020
发布机构: 16周岁(含)至45周岁(含) 重大疾病限制: 9类既往重大疾病不保
药品目录及名称: 健康告知:
保费(元/年): 160元/年-525元/年 免赔额: 1万
报销封顶线: 100万
包含罕见病类型: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出生满16周岁(含)至45周岁(含)之间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民。并符合《健康告知》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职业不属于防腐蚀工、油制气工、炼焦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煤气储运工、硫酸铵生产工、过磷酸铵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氟化盐生产工、缩聚磷酸盐生产工、气体深冷分离工、制氧工、工业气体液化工、二氧化硫制造工、脂肪烃生产工、橡胶生产工、化纤聚合工、火药炸药业制造人员、子弹制造人员、火工品制造人员、烟花爆竹业人员、其他与有毒、有害、腐蚀气体或物质接触的任何职业;或与电力电压有关的任何职业;或爆破人员或烟火加工人员。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赔付比例:

若投保时以有社保身份参保,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在扣除免赔额以后的赔付比例为80%;若投保时以有社保身份参保,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在扣除免赔额以后的赔付比例为50%;若投保时以无社保身份参保,不管是否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在扣除免赔额以后的赔付比例为80%。


保险责任:

(1)非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除癌症以外的其他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社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乙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用、救护车费等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非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含原位癌)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社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用、救护车费等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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