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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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20.10.22 | 实施日期: | 2021.01.01(实施三年) |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是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C型尼曼匹克病、其他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门特保障适用本办法。 门特实施备案管理。参保人员申请门特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应门特准入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参保人员凭选定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可按规定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实行直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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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门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各市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各市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可开展相应门特诊断及治疗的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既往已确诊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予以审核确认。 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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