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通过日期: | 2020.10.30 | 实施日期: | 2021.01.01(实施五年) | ||
| 发布机构: |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 身份对象: | 城乡经济困难群众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 特困供养人员; (二) 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孤儿、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困境儿童); (三) 低保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四) 低保边缘1、2类家庭成员; (五) 因患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以下简称:支出型困难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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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门诊救助 (一)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在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保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二)低保对象中一、二级智力类精神类残疾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500元; (三)低保对象中一、二级其他残疾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300元; (四)其他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 住院救助 (一)特困人员、困境儿童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全额救助。 (三)其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1类对象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2.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万元; 其中,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等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均按90%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万元。 (四)低保边缘2类对象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63%、二级医院56%、三级医院53%;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1.4万元。 补充医疗救助 (一)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一年内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其他商业类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民政救助和其他社会关爱援助后,剩余个人负担超出0.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超出0.5万元以上至1万元的(含1万元),超出0.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救助;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含3万元),超出0.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5%救助;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含5万元),超出0.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救助;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救助。 (二)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在此救助比例上上浮10%。 (三)年最高救助金额为10万元。 (四)低保边缘2类对象按此救助比例的70%予以救助,年最高救助不超过7万元。 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上一个自然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支付、商业保险报销、民政救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4万元以上,且家庭财产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因病致贫家庭。 (一)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二)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上,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 罕见病医疗救助 患罕见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的救助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医疗保障部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低档),模拟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额度,扣除模拟报销金额后,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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