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通过日期: | 2020.09.02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 | 身份对象: | 城乡经济困难群众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是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C型尼曼匹克病、其他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患重特大疾病人员; (二)由当地政府、民政、慈善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救助病种 (三十)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特大疾病。(参见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涉及121种罕见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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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经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仍较重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具体救助比例如下: (一)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报销30%; (二)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销35%; (三)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含7万元)报销40%; (四)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含9万元)报销45%; (五)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9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含11万元)报销50%; (六)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1万元以上的报销6万元。 对于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按城乡保险比例等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符合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须先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再申请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患有多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只允许申请一种重特大疾病的资金救助。拟申请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的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后,应持旗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相关证件(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接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或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到旗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申请,并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此表填写完整后留存旗县(市、区)民政局,并由旗县(市、区)民政局加以完善,以备核查。 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目录。门诊医疗救助需提供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有效医疗票据(报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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