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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21.02.10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医保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麦格司他 其它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是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C型尼曼匹克病、其它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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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一)《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分甲乙类管理,谈判药品按照乙类管理,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20%;其余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四)《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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