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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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21.02.09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医保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麦格司他 其它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是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C型尼曼匹克病、其它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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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中被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原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调入《2020年药品目录》的,同步执行国家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原我省增补品种消化工作另行通知。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2021 年 3 月 1 日前,2018 年国家谈判准入的 17 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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