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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20.02.02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保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麦格司他 其它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是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C型尼曼匹克、其它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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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国家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对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完善药品支付办法。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结合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政策,并做好与目录内药品支付办法的衔接。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可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并作动态调整;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各设区市设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须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三)落实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设区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做好我省已公布的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未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落地执行。 (四)做好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将我省省增补首批消化药品调出基金支付范围。我省现行药品目录中的省增补药品将按国家要求分批调出,目前暂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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