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分罕见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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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20.03.23 | 实施日期: | 2020.03.23 | ||
| 发布机构: |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否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戈谢病、庞贝病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经指定医院确诊为戈谢病、庞贝氏病的参保患者。 | ||||
|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罕见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和特殊药品费用,由我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援助等逐层分担。 (一)基本医保。戈谢病、庞贝氏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戈谢病、庞贝氏病患者符合条件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病保险。符合条件的戈谢病、庞贝氏病参保患者治疗期间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经省局统一谈判的戈谢病、庞贝氏病特效治疗药物注射用伊米苷酶和注射用阿糖苷酶a,以及协议期内经谈判后的上市仿制药品费用,均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大病保险政策给予报销。 (三)医疗救助。戈谢病、庞贝氏病患者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和特殊药品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一个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支付比例为70%,救助对象中0-14周岁的支付比例为80%,年度累计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社会救助。经我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自负费用仍然过大的戈谢病、庞贝氏病困难患者,支持和鼓励慈善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等募集资金、药品,进行援助活动,进一步减轻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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