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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通过日期: | 2021.01.18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 发布机构: |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身份对象: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注射用伊米苷酶 注射用阿糖苷酶α 依洛硫酸酯酶α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否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戈谢病、庞贝病/庞贝氏病/糖原累积病、黏多糖贮积症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一)初次申请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年龄5周岁(含5周岁)以上的患者,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且累计参保缴费月数已满60个月。 2. 年龄不满5周岁的患者,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其父母任一方已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且累计参保缴费月数已满60个月。 (二)已享受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的,再次申请应处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享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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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保障资金对患者使用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药品费用,在一个治疗年度内累加计算、分段报销。年度药品费用限额为4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限额40万元、个人负担限额6万元。对一个治疗年度内20万元(含20万)以内药品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20万元—46万元(含46万元)范围药品费用由保障资金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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